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国足球改革发展总体方案》(下称《总体方案》),健全足球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规范制度建设,推动行业发展,中国足协秘书处在体育总局和民政部指导下,结合工作实践和国际惯例,在保持目前章程体例延续性的前提下,充分征求执委和各部门意见,对现行《中国足球协会章程》(足球字〔2017〕103号,下称章程)中的部分内容进行了适当调整。现就章程修改的具体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关于对中国足协性质、宗旨、职责和义务的修改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足球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改革方向,继续推进《总体方案》实施,根据《民政部关于在社会组织章程增加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关内容的通知》有关要求,对性质、宗旨、职责和义务进行适当调整。
(一)在第三条第(一)款,将“中国足协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从事足球运动的组织自愿结成的全国性、非营利性、体育类社团法人”调整为“本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从事足球运动的组织自愿结成,是具有公益性和广泛代表性、专业性、权威性的全国足球运动领域的非营利性、体育类社团法人,是代表我国参加国际足球组织的唯一合法机构”。
(二)在第四条第(一)款,增加“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本会设立党委,由体育总局党组领导。本会党委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按照党管干部原则和人才政策,加强本会思想政治工作和干部日常管理,全面从严治党。遵守党的章程和党内其他法规,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落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督促党员干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践行忠诚、干净、担当。本会纪委是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和“认真贯彻落实《中国足球改革发展总体方案》”作为协会宗旨。
(三)在第四条第(二)款,将“打造技艺精湛、作风顽强、能打硬仗、为国争光的国家足球队”调整为“打造能征善战、作风优良的国家足球队”。
(四)在第四条第(三)款,调整增加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作为协会义务。
二、根据民政部关于社会组织管理要求和改革方向,对章程结构和内容的修改
(一)将原第三章荣誉职务调整至第四章组织机构的第四节。
(二)将会员大会职权、表决权、章程修改的位置进行适当调整,以符合其关于《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章程示范文本》的要求。
(三)取消“鼓掌通过”的选举方式,明确副主席、执委选举,当选得票数不得低于出席会员的一半。